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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中信证券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2325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4-23 03: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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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4月19日中信证券(600030)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56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2022 年 7 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2022 年 7 月至 8 月,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 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 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 年 9 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 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 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 2022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 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 8,800 万股“中核钛 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 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 年 11 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 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 年 12 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 8,800 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 6 亿元名义本 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 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1 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 年 2 月 8 日至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 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 年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 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 5.92 元/股。 2023 年 2 月 16 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 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 为 5.32 亿元,对应股数为 8,986.49 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 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 名义本金为 4.26 亿元,对应股数为 7,195.95 万股;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 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 8,903.98 万元, 对应股数为 1,504.05 万股。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20 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 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7,195.9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 为 5.48 亿元。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0 日,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 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1,504.0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 1.14 亿元。 2023 年 2 月 6 日至 2 月 14 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8,800 万股“中 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 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 2023 年 9 月。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 月 21 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 8,800 万 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 7.63 元/股,成交金额约 6.71 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 司。2023 年 2 月 24 日、3 月 3 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发行 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 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9 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9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6 日,某投资公司、1 号 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 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 58,161,993.37 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 1 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 14,193,879.43 元、2,475,961 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 1,910,680.83 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 元。 
  • 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 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7,531,959.84 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 元,没收洪浩炜违 法所得 14,193,879.43 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1,910,680.83 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50%即 60,0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承担 30%即 36,000,000 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18,00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5,400,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600,000 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 款 35,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洪浩炜承担 20%即 7,000,000 元,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5,25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1,575,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175,000 元。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 2,000,000 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4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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