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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华讯退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3-21 03: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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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8日华讯退(0006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5号
  • 被处罚当事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华讯方舟财务造假情况(一)智能自组网业务华讯方舟委托隋某力实际控制的上海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地通)生产硬件产品。经查,硬件产品业务是以隋某力为核心的空转自循环业务,整个业务链条上的公司均由隋某力控制或指定,合同、发票、出入库单等单据流齐全,但并无实物流转(含采购、生产、销售等),销售回款资金来源于隋某力控制的新一代专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一代),形成资金闭环。根据购销合同,华讯方舟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从上海星地通等供应商采购货物,经富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北京新一代,富申实业等客户为隋某力指定的通道公司(收取1%至3%通道费)。货物从隋某力控制的上海星地通,最终流向隋某力控制的北京新一代,未实现最终销售,该业务无商业实质。综上,整个购销业务形成业务闭环。合同签订时,华讯方舟先预付上海星地通100%款项,同时预收富申实业等客户10%款项,大概270天至300天左右的账期到期后,华讯方舟与上海星地通、富申实业等客户一起完成形式上货物的验收,富申实业等客户再向华讯方舟支付剩余90%的货款。富申实业等客户支付华讯方舟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北京新一代,且只在收到下游北京新一代的款项后,才向华讯方舟支付货款。综上,整个购销循环中的资金闭环。华讯方舟自称委托上海星地通在生产过程中将软件产品烧录到硬件产品上,这样才能成为完整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经查,软件业务是华讯方舟凭空增加到硬件环节的虚假业务,该软件与硬件完全没有关系,且软件并未烧录至硬件。根据购销合同,南京华讯将软件产品经富申实业等客户销售至江苏海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亚通信),海亚通信为时任华讯方舟副总经理、南京华讯法定代表人袁某控制,产品未实现最终销售,客户回款资金最终来源于华讯方舟控股股东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与客户南京普天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科技)、中电科技(合肥)博微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微)之间也有自组网业务,业务模式类似上述软件业务。华讯方舟向客户合肥博微销售硬件和软件后,合肥博微将硬件和软件产品一同销售至海亚通信;华讯方舟向普天科技仅销售软件,普天科技将软件销售至海亚通信。该业务中的客户回款资金实际来源于华讯科技。华讯方舟通过虚构自组网业务,2015年至2020年,各年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267,141,025.42元、607,987,290.61元、858,447,521.22元、1,022,753,163.01元、208,077,343.10元、-4,688,413.19元(因调账冲减过往年度收入所致,下同),占各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43%、37.93%、48.77%、67.37%、83.14%、10.04%;各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74,795,725.90元、227,546,717.99元、312,435,145.82元、348,616,617.65元、34,523,783.04元、-98,403,161.35元,占各当年披露利润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8.50%、114%、188.88%、70.27%、2.25%、9.07%。(二)雷达等业务华讯方舟控股子公司华讯雷达与合肥博微、南京华讯与南京第五十五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十五所)、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合同流和资金流的起点和终点均为虞某控制的公司,业务无商业实质。华讯方舟在参与虞某自循环业务的同时,存在通过体外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虞某公司转入资金的情况。2015年至2018年,华讯方舟通过虚构与虞某控制的公司开展雷达等业务的方式,各年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322,314,734.27元、685,207,519.92元、175,431,793.14元、172,901,851.48元,占各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72%、42.74%、9.97%、11.39%;各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55,669,376.47元、55,338,223.61元、55,816,266.63元、50,788,801.98元,占各当年披露利润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1.21%、27.73%、33.74%、10.24%。综上,华讯方舟通过虚构上述自组网和雷达等业务,2015年至2020年,各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8,945.58万元、129,319.48万元、103,363.98万元、119,589.46万元、20,807.73万元、-468.84万元,占各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7.15%、80.67%、58.73%、78.77%、83.14%、10.04%。2015年至2020年各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13,046.51万元、28,288.49万元、36,849.10万元、39,916.59万元、3,452.38万元、-9,840.32万元,占各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9.71%、141.73%、222.77%、80.46%、2.25%、9.07%。二、华讯方舟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2017年至2019年,华讯方舟及其子公司河北华讯方舟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违规向民生金租、天浩投资、财达证券和叶某林等4个主体累计提供对外担保219,098.44万元。华讯方舟未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3,829.02万元(担保余额,下同),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0.32%;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99,186.8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21%;2019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36,607.8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1.84%。2020年6月12日,2019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主要理由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交易的真实性等。2021年4月29日,2020年度审计机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喜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主要理由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华讯方舟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明确判断。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吴光胜、张峥、代燕等14人对华讯方舟《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书面审核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在会计师事务所未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吴光胜、张峥、代燕等14人仍然未调查了解公司经营异常等情况,未采取履职尽责等措施,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放任态度。
  • 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二、对吴光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张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代燕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五、对诸志超、李承刚、黄立锋、潘忠祥、余勇、汤琪、刘琳、路威、吴晓光、何国林、欧阳森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18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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