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9日上实发展(60074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证监处罚字[2024]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对曹文龙作出市场禁入。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 入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上实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涉嫌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 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 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 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涉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 年 9 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 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 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 9.03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 13.44 亿元)的 67.19%。上述 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 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 年《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 三、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 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 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 额 6.14 亿元。其中,2016 年度虚增收入 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虚增利润总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6.23%;2017 年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 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1%;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4.75%,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1%;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 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 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2021 年度虚增收入 2.05 亿元, 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少 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导致 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 工作,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 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 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 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 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7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 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其 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 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 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 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879 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 责人,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 分职责,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 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纪行知 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部 分)、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 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袁 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 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 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 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 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文龙作为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负责上实龙创生产经营管理, 其自上实龙创被上实发展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当年即采取多种方式、手 段,决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授意、指挥、默许上实龙创相关人员 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 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 额,财务造假跨期长、金额大,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 务报表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6.14 亿元。其行为与 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节较为严重,是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二、 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 对曹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曹文龙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 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四、 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六、 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七、 对汪良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八、 对郭伟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19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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