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国科(300722)答投资者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贵司《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风险管理主管部门为本公司审计部 既当“运动员”(管理风险)又当“裁判员”(监督风险),是否违反了内部审计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以及“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审计部门是否不应作为风险管理机构?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审计部作为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是履行“监督型管理”职能,即通过监督来促进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这与内部审计“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是一致的,不存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利益冲突情形。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源:互动易 答复时间:2026/4/23 8: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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