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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远钴业(301219)答投资者问

董秘您好继前提问,我问的是赣锋公司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新规中第二条中身份属于大股东范畴,其规定是: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这里篇幅限制请看下条提问中第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亲爱的投资者,您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新规第十一条规定,当公司股价破发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赣锋锂业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而作出的权益变动,因此不属于新规第十一条限制不得减 持的范畴。

来源:互动易     答复时间:2024/11/7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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