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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实控人或从无到有 深交所:说明具体情况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7-27 16: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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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7月27日电 27日,深交所向华联控股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可能从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事宜。

7月24日午间,华联控股发布公告称,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康瑞”)自2019年7月起与杭州金研海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研海蓝”)、杭州金研海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研海盛”,与金研海蓝合称“杭州金研”)陆续签署协议,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联集团”)53.6866%股权整体转让给杭州金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给华联集团的诉讼材料显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信托”)所持华联集团股权系代浙江康瑞持有,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之间存在多种关联关系,且在本次整体收购中为一致行动人。

由于锦江集团、河南富鑫、浙江康瑞未能履约,杭州金研诉请前述各方作出赔偿,并将其持有的华联集团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杭州金研名下。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完成后可能会导致公司从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有实际控制人。

对此,深交所要求华联控股与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以下问题:

第一,华联控股2019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联集团,无实际控制人。此前,华联控股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提交了华联集团于6月30日出具的《董事会关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自查报告》及其13家股东函复的《股东调查表》。前述材料显示,锦江集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对华联集团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6.7552%、16.7117%、10.2196%,三者均明确否认与华联集团其他股东存在一致行动情形或代持等特殊安排,与诉讼材料提及情况矛盾。

(1)请华联控股向锦江集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浙江康瑞函询前述各方持有华联集团股权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等涉及公司或华联集团的相关协议或安排,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如是,说明构成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时间及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各方前期通过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请华联控股及华联集团自查并说明知悉涉及华联集团股权转让事项的具体时间和过程,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自查公司董监高、华联集团及其相关知情人近期股票交易情况,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请华联控股向锦江集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浙江康瑞、杭州金研函询涉及华联集团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协议签署时间、协议主要内容、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包括资金交割情况等),拟转让股权是否存在限售、质押、冻结等权属受限情形,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各方是否有权处置相关股权及未按照相关规定征求华联集团其他股东意见的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本次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进展等,各方是否就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时请各方提供涉及前述股权转让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三,公告显示,河南富鑫与长安信托在2020年6月来函要求华联集团就长安信托向河南富鑫转让其持有的华联集团全部股权事宜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华联集团于 2020年7月7日向各股东发送审议前述事宜的股东会资料。请公司函询河南富鑫、长安信托、浙江康瑞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的具体情况,与本次华联集团股权转让事项的关系,是否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及解决措施,是否应就前述股权转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杭州金研可能成为华联控股间接控股股东,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请华联控股函询杭州金研,说明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及收购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收购人资格,是否具备要约收购能力,并核查本次股权收购事项是否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后续履行要约收购和信息披露等义务的具体安排,如否,请说明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请华联控股在前述函询的基础上,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的征求意见和审议审批程序、股权权属状态、收购方资格和要约收购能力、信息披露要求等,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

深交所要求华联控股及相关方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于7月31日前提交公司管理部。

公开资料显示,华联控股原是深圳市最早从事专业化纤产品生产与经营的国营内联企业,目前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自有物业租赁管理业务。二级市场上,截至发稿,华联控股报4.54元,涨0.44%。(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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