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杨某、高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二审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原审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与杨某共同收受贿赂,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而在阅读裁定书内容过程中,我们还发现了上市公司中富通(证券代码:300560)的身影。
裁定书中指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高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8)粤03刑初6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东莞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东莞台”)副台长、广东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公司”)会计师、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复兴公司、卓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东莞台广告经营代理权、投放广告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l324万元、港币414万元;杨某伙同被告人高某索取中广投公司362万元。
而在列举具体事实中我们看到,2006年至2010年期间,杨某利用时任东莞台副台长其分管广告经营业务的职务便利,支持刘某2(另案处理)及其控制的广州复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的门诊部,在东莞台的《健康有约》等节目中投放医疗类广告。期间,杨某明知该广告存在热线电话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仅不予以制止,还继续让刘某2在东莞台投放此类广告,同时给予支持和帮助。
2011年以来,杨某历任省广电公司总会师、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分管财务、投融资的职务便利,帮助刘某2代表的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获得了省广电公司的有线网络工程施工单位资格。
为感谢杨某的支持和帮助,2006至2014年期间,刘某2每逢中秋、春节均会送给杨某5万元或l0万元的好处费,共计130万元。2012年,刘某2代杨某出资45万元入股东莞市强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某公司”),并表示该45万元是送给杨某。2012年5月和2013年5月,刘某2分别三次送给杨某港币共计308万元。
在二审中,上诉人杨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8方面的内容,不过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信息显示,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中富通的曾用名,现全称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300560。其法人代表为陈融洁,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均为陈融洁。
公开资料显示,中富通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通信网络管理服务提供商,于2016年在深交所创业版上市。中富通主要为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通信设备商(华为公司、中兴通讯等)、广电网络等提供通信网络建设、维护、优化服务业务。此外,公司还为行业用户提供自组网、ICT、物联网等系统解决方案。
财报数据显示,公司2019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7.14亿元,同比增长30.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86.74万元,同比下降2.8%。公司2020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05亿元,同比增长3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93.12万元,同比增长82.73%。
5月2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质押式回购交易购回业务的公告。公告显示,截至本公告日,陈融洁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01,839,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9%。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陈融洁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64,28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3.1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5%
(责任编辑:邵晓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