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 6 月 19日丨*ST美都(600175.SH)公布,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通知书》((2020)京04民初475号),对方诉称:因上市公司涉及一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市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目前该案件处于应诉举证阶段。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1日,原告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芜湖渝天”)与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国投泰康”)签署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芜湖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31亿资金委托给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用于向借款人闻掌华先生发放信托贷款。同日,闻掌华与国投泰康签署了《信托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国投泰康分两期向闻掌华先生发放总计31亿元贷款,贷款期限3年。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芜湖渝天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10月27日向国投泰康支付资金24亿、7亿,收款当日,国投泰康向闻掌华转入该笔款项。为担保上述债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闻掌华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孳息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其配偶和上市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闻掌华未及时履约还款,原告芜湖渝天就上述事项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闻掌华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1亿,其持有的美都能源股票(合计864,005,919股)及孳息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2)判令其配偶及上市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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