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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业虚假陈述案首案判决 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来源:和讯网 2020-05-20 07: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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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记者 张采)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天业,代码:600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投资者杨超支付赔偿款12912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他们正在征集ST天业受损投资者索赔。

回溯案情,2019年10月26日,ST天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ST天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

今年5月19日,ST天业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前期有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近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判决结果将会对公司年度利润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投资者不依法起诉,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最新索赔条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天业股票,并在2018年5月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同时,投资者也可以拨打证券维权热线13806513406进行相关咨询。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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