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联合行权模式“拯救”*ST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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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董监高集体失联的上市公司,在投服中心联合行权的新模式下迎来了转机。3月14日,*ST毅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投服中心作为召集人之一出席会议。会上顺利通过了罢免和补选董、监事的议案,成功组建了新的董、监事会,为*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础。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联合其他股东成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投服中心联合股东行权的成功实践,未来投服中心将持续推进联合行权工作。与此同时,投服中心也呼吁加强对上市公司“失联”董监高等关键人物的监管,推动投资者权益保护。

推动公司治理正常化

2019年1月23日,投服中心收到上海证监局《建议函》。*ST毅达董、监事集体“失联”,公司治理缺位,面临退市风险,上海证监局建议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推动*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

在此背景下,为了确定联合行权的股东,投服中心在上海证监局的协助下,与*ST毅达其他持股90天以上的股东取得联系,对行权事项进行沟通,并最终确定共同行权的股东为*ST毅达第二大股东西藏一乙以及第三大股东倪赣。其中,西藏一乙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9.53%,倪赣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73%。三名股东合计持股超过了召集临时股东大会10%的法定持股比例。同时,投服中心于2019年1月31日致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商请其协助核实参与行权的其他两名股东的持股情况,经核对,其他共同行权股东持股数量与申报情况一致。

确定联合行权股东后,各方依法定程序推进临时股东大会在3月14日成功召开,顺利通过了罢免和补选董、监事的议案,成功组建了新的董、监事会,推动了*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

“此次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投服中心联合股东行权的成功实践,未来投服中心将持续推进联合行权工作。”投服中心行权部门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投服中心在发现侵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时,将进行充分评估,适时联合机构投资者共同行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呼吁对失联董事监事等采取监管措施

虽然*ST毅达在投服中心联合行权的情况下整体境况有所改观,但是公司治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仍然值得重视。

比如股权质押相关问题。在*ST毅达案例中,原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通过股权质押已经获得了大量的现金收益,从而可以从容脱身上市公司。

前述投服中心行权部门负责人分析,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过程中,股权质押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非正常变更。而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深远的, 特别是在公司治理不够健全的背景下,控制权的变更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较大。同时,现有股权质押制度的不完善也给大股东利用股权质押侵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结合目前市场发展状况,除了考虑股权质押融资中的资金融出方风险外,还要充分论证现行股权质押融资规定对上市公司及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完善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减少股权质押可能带来的风险。”该负责人表示。

与此同时,能否及时对故意失联董事、监事等采取监管措施也值得关注。

近几年,上市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失联,甚至出现董、监事集体失联,严重影响到上市公司治理及经营,最终致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受损。该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其对上市公司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建议监管部门及时关注此类事件,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时,坚持追责‘首恶’,厘清责任主体顺序是投服中心一贯主张的原则。”该负责人表示,这一原则有利于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员,避免上市公司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承担因其管理失误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避免持有当前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小股东“间接”负担本应由责任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有利于警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应勤勉尽责,不得做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推动多方参与维权

如何寻找更多“志同道合”的股东联合行权,是当下投服中心面临的一个难题。

“我们这个案例如果有一个股东反悔就会增添很多波折。”该负责人坦承,一些问题公司股权往往比较分散,如在大股东中征集不到愿意共同行权的参与者,投服中心将不得不从海量的中小股东中征集投票权,整个联合行权的时间成本将大大增加,成功率也有可能下降。

因此,上市公司股东作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提高权利意识。当自身权利受损时,要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此外,投服中心在联合行权中还遇到一些困难。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但在此次*ST毅达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监事已经失联,会议现场不得不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并由律师对计票、监票环节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其合法性。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可能存在以下现象:一是在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上市公司监事往往由于利益冲突等原因不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因此监事无法参与计票、监票;二是会议审议事项与出席监事有关联关系时,监事参加计票、监票明显不妥,而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上述情况下的计票、监票环节的替代措施。故建议修改完善上述监事计票、监票的规定。”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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