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是权利,市场主体在法律框架内起诉证监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证监会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应有清楚的法律法理支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起诉至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是法治社会和法治市场的应有之义。”针对欣泰电气状告证监会的二审,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汤欣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作出了以上表述。
12月19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庭应诉。此次庭审围绕财务造假金额是否需专业审计机构确认、欺诈发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罚是否过重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有观点认为,欣泰电气此番仍是“困兽犹斗”,对此汤欣表示,对于欣泰电气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是证券法第189条,即“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应当承担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作为A股市场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在一审败诉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炜出庭应诉,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典型意义。汤欣认为,通过正式的司法途径诉诸法律,是合理合法的方式,行政处罚当事人和监管机构就法律规定具体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能够直接对话,这本身就意味着资本市场进一步向法治化方向发展。提起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证监会作为被告,也是正常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8月25日欣泰电气已被摘牌,转入股转系统交易,同时,按照交易所规则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将不可能重新上市。在证监会的协调下,欣泰电气IPO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兴业证券在6月份出资5.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开始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根据专项基金管理人投保基金的公告,截至7月28日15时,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为2.36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9.18%,赔付工作已经完成。
汤欣表示,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不可动摇。从本案来看,证监会的应诉抽丝剥茧讲求法理,法院庭审将双方诉讼理由与现行法律仔细对照,法庭辩论中不是囫囵吐枣,而是对应到具体条款,比如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189条、第193条第1款和第3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能够清楚感觉到,无论是双方的论辩还是法院的庭审,都在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