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7月5日公告,因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规行为,公司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顶格行政处罚。
“证监会生效罚单已经落地,投资者索赔的前置程序已经具备,庞大集团受损投资者已可依法主张索赔。近期,我们将向法院递交投资者起诉庞大集团的有关材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臧小丽律师表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自2015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2日期间买入庞大集团股票(601258),并且在2017年5月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据悉,庞大集团主要存在三项信息披露违法事实。首先,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庞大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庞庆华于2015 年 3 月 4 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5年2月16日至3月3日期间,其一致行动人信达民公司累计减持“庞大集团”股票 1.62亿股,占庞大集团总股本的5%。经查,信达民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 1.16亿股的实际受让方系庞庆华个人控制的关联方,庞庆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当时仍实际控制和拥有该部分股票。庞大集团及庞庆华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披露的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信息存在虚假存在虛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其次,庞大集团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最后,庞大集团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2017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称“涉嫌内幕交易案,因不应对庞大汽贸集团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臧小丽指出,依照相关法律规则,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庞庆华具有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庞大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庞庆华通过本人持有及一致行动关系对庞大集团合计控制35.1%的表决权。同时,庞庆华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结合证监会认定的事实和以往的类似案例,不排除有投资者在向上市公司庞大集团索赔的同时,有可能会把庞庆华列为第二被告。
“而一旦法院判决认定上市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庞庆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臧小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