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4日电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4日公告,经查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等四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董事长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同时,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监事梁琪、监事符婧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查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与及时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与三亚鹿回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7年12月28日,公司按协议约定预付收购款61.5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上述款项支付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发生但未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募集资金补流到期无法归还专户
2017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同日将26.80亿元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支付土地款、兑付债券利息及偿还项目借款等。截至2018年4月27日,上述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共计257,834万元到期无法归还,违反了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3.8条关于“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
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
2018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10亿元。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201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4.8亿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时间严重滞后于《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规定的“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四、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市海渔海监执处罚〔2017〕010号),如意岛公司被处以3733万元的罚款,如意岛公司已于2017年11月30日缴纳了全部罚款。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永红、董事长王继红、董事兼财务总监刘祖明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张继伟,时任董事兼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学军、监事梁琪、监事符婧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此前,深陷“债务重组”疑云的中弘股份8月30日回复深交所称,公司的本意是通过重组来彻底摆脱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不存在利用信息披露影响证券市场抬拉股价的动机及情形。基于公司在本协议签署中所处的地位,对于该协议实质上已经终止。
今日(4日),中弘股份早盘低开后快速拉升,午后封住涨停。
中弘股份分时走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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