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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大股东重整计划获裁定 国城控股或将入主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8-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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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 纷扰多时的建新矿业大股东建新集团重整事宜终于在2018年伊始迎来曙光。公司1月2日晚间公告,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具《民事裁定书》,批准建新集团的重整计划及修正案。其中涉及建新集团引进重整方浙江国城控股有限公司事项,若该计划实施并完成,国城控股将持有新建新集团85%的股权,以刘建民为领导的原经营管理层设立的持股公司持有新建新集团15%的股权,即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国城控股,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吴城。

资料显示,建新集团前身为甘肃徽县建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 年,2003年更名为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该集团独资、控股、参股数十家公司,大多为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刘建民。此前,受市场影响,致使其流动性不足,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又引发多起债务诉讼,部分企业陆续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搁浅,集团经营陷入困境。经评估,建新集团实际可用于偿债资产的清算价值为41.13亿元,审查债权总额133.06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根据重整方案中,重整方将合计注资50亿元,其中42.5亿元用于清偿债务。在重整计划批准且下属拟持续运营公司的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债转股方案)获得债权人认可并通过后,重整方承诺将注入其余7.5亿元资金,用于建新集团下属拟持续经营企业的扩建、技改、建设和正常生产等。

据建新集团介绍,此次采取破产重整将明显优于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下,以评估清算变现价值41.13亿元,普通债权97.57亿元,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仅为6.59%。而在重整方案中,偿债资金为42.5亿元,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将提升至8%,且将快速变现;同时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清偿率也将得到明显提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保障。

一位接近建新集团的人士表示,该重整案件普通债权组8%的清偿率,是根据资产和重整资金进行的财务计算,其计算方法均是按照法律规定而行。建新集团在自身重整后,其下属企业仍有还款义务,对绝大多数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债权,其将来的清偿比例将远高于8%。

对此,陇南中院在裁定书中表示,该重整计划及修正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批准条件,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清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应予以批准。

资料显示,本次破产重整的重整方国城控股,注册资本50亿元,注册地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矿业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产品及金属国内贸易、国家许可的进出口业务。

据了解,在建新集团重整期间,曾有几家意向参与方,但均未向管理人缴纳保证金,只有国城控股实缴了1.5亿元重整保证金,诚意可见。同时,它也得到了债权人支持,符合法律规定。重整方在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前已经向管理人递交了资信证明,在债权人会议上也向债权人出示了其已缴纳注册资金40亿的验资报告。

根据方案,在本重整计划(草案)经陇南中院裁定批准5个月内,重整方应到位偿债资金42.5亿元,如未按期到位,重整方将无条件退出参与重整,已缴纳的重整保证金将不再退还,用于补偿债权人延期受偿造成的损失。若重整方未能按期注入重整资金或债务人及重整方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管理人将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另行选择重整方或申请建新集团破产。

此外,国城控股的相关人士还表示,为更好的实现后续的持续经营,国城控股向原大股东实施了小部分股权让渡。依据目前方案,现有股东对于建新集团享有的出资权益已经归零,但国城控股考虑到建新集团的下属公司分布区域广,矿山管理难度大,因此同意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股权让渡,为以刘建民为领导的原经营管理层设立的持股公司保留了新建新集团15%的股权。这也是基于确保其下属公司持续经营和提升偿债能力的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整方案中,重整方支付的50亿元中,7.5亿元将作为投资分别注入拟持续运营的公司。此项资金的投入,将完成这几家公司原定的扩建、技改、建设和恢复生产,维持和提升整体资产价值,以更大程度地清偿这几家公司的自有负债与或有负债,将分别实施债务重组方案或债转股方案。同时,原建新集团对上市公司建新矿业尚未履行完毕的资产注入承诺(包括中西矿业、金德成信矿业等资产注入)亦将由重整方国城控股承接。(王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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