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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索赔额或创新高 索赔条件变更:投资者喜忧参半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7-03-26 08: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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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601519)近日公布出首例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败诉的判决。判决出来后,大众证券报“大众维权易”栏目记者咨询律师后发现,根据法院认定的揭露日,索赔时间段变长,虽然有投资者不符合新的时间段,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索赔金额将增加,同时有更多的投资者将符合新的条件。大智慧索赔金额或许会创新高,赔偿责任未必会就此减轻。

开庭到判决仅13天

近日,大智慧公布了判决书具体内容,一名投资者起诉大智慧虚假陈述事宜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驳回。法院认为该投资者在揭露日前已不持有股票,因此不能获得赔偿。

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大智慧有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报的日期。并将公司公告收到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时间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此次判决的案件是3月9日开庭审理的,3月21日大智慧就收到了判决书,前后仅用了13天时间。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认为:“从法院判决的速度上来看,除去邮寄,打印判决书等其他因素,有可能法院在大智慧起诉证监会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时候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意见,所以判决上没有拖泥带水,速办速决。”

大智慧最早一批案子是在3月1日开庭的,但是此次判决的案例并非首批审理案件。“大众维权易”记者采访了参与了首次开庭审理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他表示:“该败诉案件并非我们代理,暂不清楚判决详情,但从大智慧最新公告来看,法院认定的揭露日为2015年11月7日,该日并非今年3月1日开庭时原告主张的揭露日,也非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主张的揭露日,换句话说,法院既未同意原告,也未同意被告,而是自行认定了揭露日。”

投资者喜忧参半

“大众维权易”栏目律师用新的揭露日重新测算投资者损失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的确有一部分面临不能索赔的困境,有一部分投资者则具备了索赔资格,或者可大幅增加索赔金额,可谓喜忧参半。

比如上海的一位投资者,该投资者在2015年6月份买入的大智慧股票并一直持有到了2015年11月6日之后,如果以2015年5月1日为揭露日,该投资者是不符合索赔条件的,但如果以2015年11月7日为揭露日,该投资者每股可以索赔10元左右。

又比如一位广东的投资者,其在2015年4月30日以32元的价格买入大智慧股票,如果以2015年5月1日为揭露日,该投资者每股可以索赔不到5元,如果以2015年11月7日为揭露日,该投资者可索赔金额则增加到了每股19元。

当然,也有不少投资者在2015年5月1日后止损卖出了,该部分投资者本是最应该被赔偿的群体。然而,法院确立的揭露日将他们排除在外,确实值得商榷。如果法院将来驳回该部分投资者的起诉,大众维权易栏目律师团会考虑提起上诉。

也有律师认为,法院快速做出判决是在保护投资者。吴立骏说:“从大智慧只披露一个案件的判决来看,法院审理此案比较谨慎,没有大量裁判,也给予已经提起诉讼还未开庭的股民有机会提起撤诉,从而保住一半的法院诉讼费,不至于诉讼费再全部打水漂。”

索赔额或创新高

大智慧财务造假案曝出后,根据公司公告的情况,已收到上海一中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961例,法院已受理的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85亿元。采用新的揭露日,有可能意味着诉讼金额创新高。

一例投资者败诉并不代表大智慧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说:“这并不代表大智慧不用赔偿受损投资者,只是索赔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大智慧等违法主体赔偿。”

王智斌分析,根据他的初步统计,现有已起诉的投资者中,约一半投资者仍然可以索赔。另一方面,以2015年11月7日作为揭露日,将会有更多原无法索赔的投资者纳入到索赔范围中,总的可索赔人数未必减少。由于2015年11月7日后的股价较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每股可索赔金额会增加14元左右,总的索赔金额或许会创新高。

大智慧在2015年12月底股东数为17.77万户,律师推算,这中间大部分投资者是符合新的条件的。吴立骏认为:“从股票K线图上来看,原先时间段可以索赔的股民人数和金额反而较小,新的范围内,未提起诉讼的十几万股民都是符合索赔要求的。”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有不同的标准。若上海一中院经后以此为准,将对大众维权易栏目正在征集的匹凸匹、上海绿新、方正科技、中毅达等案件索赔时间段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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