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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谈ST慧球“乱局”: 三建议警示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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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告的披露,绵延近一年之久的ST慧球(600556.SH)控制权之争,终于随着大股东的成功入主,而宣布告一段落。

这场掺杂着A股涨跌为宏观背景,外来机构举牌汹涌、资本高手参与搅局、内部管理信披失控为核心要素,扯皮、诉讼与反诉讼、最终撤销诉讼为“佐料”的股权争夺大戏,终究又因其中涉及的多项违法行为,而被有关部门紧盯、处罚。

这其中,除去作为直接监管ST慧球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外,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也在公司事态逐渐发展乃至失控和最终暂时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近日,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不仅谈及ST慧球事态的整个发展原因过程,亦同时建议,在最终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结果出来后,以合适的案由对涉及人员而非上市公司提起诉讼,追索赔偿。

除此之外,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还提出三个建议,希望能够通过加大处罚力度、降低股东维权成本以及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地位,来预防下一个“ST慧球”的出现。

四次表态和追问

从慧球科技到ST慧球,从顾国平到董文亮再到张琲,公司名称与董事长职位的变更,暗含着近一年以来,围绕着公司股权与实际控制权的争夺过程。见证这一切的,除了当事双方与有关监管部门,还有平时稍显“低调”的投服中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投服中心第一次对ST慧球实控权之争表态,时间为去年8月23日。彼时,投服中心即表示,多次未按照规定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慧球科技,公司信披已经明显违规,并因此已经使得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投服中心在该次甚至表示,“上市公司不应沦为个别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谋求不当利益的工具”。

投服中心第二次针对ST慧球表态,是去年12月18日。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拟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四项议案,提出否决当任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修改《公司章程》中股东提名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持股期限要求,暂停全资子公司购买房屋资产和暂停新设5家子公司、增资1家子公司等四项议案。投服中心在媒体公开发声,历数ST慧球存在的七大问题,表示将于12月22日以股东身份现场参加ST慧球临时股东大会,拟对四项议案投赞成票,并公开倡议全体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现场参会等方式,积极行使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4项议案均以超过99%的赞成比例高票通过,3323名股东参加表决,创上交所历史新高。

投服中心第三次表态是今年1月8日。当时,ST慧球的“1001项议案事件”爆出,引得舆论沸腾。因此,在上交所与证监会分别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投服中心亦连发:“董事会忠实勤勉的义务和操守何在”、“监事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董秘如何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相关信息如何被泄露”四问,要求ST慧球给予解释。

1月24日,ST慧球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前夕,针对候选的公司董事会,投服中心再次提出:“候选董监事为谁服务,对谁负责;候选董监事针对ST慧球现状,是否真心实意经营,是否有具体经营措施;前任董监高等给公司和股东造成了巨大损失,候选董监事是否准备维权,采取何种方式维权”三个问题,第四次对ST慧球存在的问题进行关注。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自去年8月以来,ST慧球董事会即陷入信披失控的局面,从而造成公司治理极其混乱。

“同时,ST慧球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通过设立多家子公司、租赁大面积办公场地及进行大额投资等行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2015年仍稍显盈利的ST慧球,去年业绩将预亏2200万至3200万元,公司成为“*ST慧球”恐板上钉钉。

针对“1001项议案事件”,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同样表示,该行为不仅是董事会肆意妄为,对股东的恶意侵犯,也是对公司的恶意损害和对监管的恶意挑衅。

“这一系列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少数责任人操纵董事会和监事会,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尽失,致使公司治理混乱、信息披露失控、公司股票被ST等,从而以‘焦土政策’来对抗深圳市瑞莱嘉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瑞莱嘉誉”)的合法举牌。ST慧球董事会的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股价大幅下跌,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

建议中小投资者起诉直接责任人

尽管目前ST慧球已经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但针对公司此前乱象的解决,并未因此而宣告平息。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在春节前的ST慧球股东大会上,投服中心派了专人前往参加,希望通过行使股东建议权、表决权等权利,督促新任董事会勤勉尽责,合法合规经营,使上市公司早日步入正轨。

“此外,投服中心还将通过发送股东建议函,来督促新任董事会、监事会尽快启动法律追责程序,追究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补偿上市公司的损失。与此同时,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单独或通过公开征集等方式,行使股东诉讼权,诉讼相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其民事责任,弥补给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补充道。

该负责人还解释,根据《公司法》有关条例的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旦证监会认定董事会成员违法违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

与此同时,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现有《证券法》的框架下,ST慧球原董监高违规成本太低,处罚措施作用将有限,并提出了三个建议,来预防下一个“ST慧球”的出现。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按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只能处以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成本过低。建议提升罚款幅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发挥警示作用。

二是降低股东维权成本。司法程序繁琐复杂、时间周期长等因素,造成中小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要耗费大量的维权成本,效果不佳。建议进一步完善维权相关法律法规,降低维权成本,使中小股东能有效地通过诉讼方式追偿责任人。

三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地位。投资者保护的市场现状,迫切需要在行权、维权、救济等各个投资者保护环节,发挥专门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支持作用。建议从法律、法规、条例等层面进一步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从股东派生诉讼、征集股东权利等方面对投资者保护机构赋权,豁免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以便能有效帮助投资者追索赔偿,使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人受到更有效的惩罚。”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逐一说明道。 (编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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