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批投资者诉天津磁卡(代码:600800)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于2016年4月19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5月法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
2014年10月29日,天津磁卡公告称收到天津监管局下发的津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监管局认定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津磁卡 2006 年半年报至 2013 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 73%的股权,但天津磁卡长达七年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二、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监管局决定: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处罚公告发布后,股民高女士、吴先生率先以天津磁卡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天津二中院起诉,其中,吴先生在2013年3月13日买入天津磁卡股票21500股,买入均价7.462元/股,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经计算,他的索赔金额是32091.68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利息等损失)。
原告代理人之一、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在此前证据交换和本次开庭过程中,被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法庭调查,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一、揭露日是哪一天?以公告受到监管措施之日,还是处罚公告之日,或是被立案调查之日?二、在揭露日后,投资者仍买入股票或频繁交易或继续持有股票没有亏损,被告能否免除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有无因果关系?此外,双方对损失计算方法等也展开激烈辩论。
庭审结束,审判长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双方代理人均表示可以考虑调解,但有待进一步征求委托人意见。
宋一欣律师表示,目前距离2016年10月28日索赔时效届满只有最后6个月,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索赔条件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买入天津磁卡股票,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股票可以参加索赔。
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醒,根据司法实践,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如果在2013年10月30日后仍继续持有股票,不是按当前股价计算差额损失,而是按买入均价减去基准价5.98元/股计算差额损失,也就是说,即便当前该股票账面有盈余也可以依法索赔。此前,在股民诉粤美雅、科苑集团等案件中,也有股民账户盈余获赔胜诉先例。
准备参加索赔的股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或上海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津磁卡打印到2013年12月底)、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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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报道显示,2003年至今,天津磁卡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先后作出三次处罚,三次被罚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早在2005年,天津磁卡就因证券虚假陈述被股民告上法庭,经天津二中院审理,天津磁卡与股民达成和解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