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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杠杆增持及被动平仓的法律疑点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2016-02-26 1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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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股份早些时候公告称,由于公司股价下跌,第一大股东鼎立控股集团前期以其资管账户增持的1734.9774万股已于1月29日收盘前被平仓;公司另一份公告称,鼎立控股集团将在公告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增持。

按此前公告,鼎立控股集团通过资管账户在2015年9月23日至9月24日增持约500万股,今年1月11日至1月13日增持1235万股,两次合计增持金额1.5亿;1月以来股市大跌,期间鼎立控股集团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因时间过于仓促未能及时在盘中补仓,导致被平仓,由于尚不清楚资管账户的融资比例,难以计算其平仓损失。值得注意的是,鼎立控股拟在未来6个月内拟再次斥资8000万到1.5亿增持。既然鼎立控股有钱再次增持,为何就不能及时补仓以避免现有资管账户被强制平仓呢?这不存在逻辑矛盾么?

依据《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这就是禁止短线交易规定。鼎立控股集团通过资管计划杠杆增持,最后增持时间在今年1月13日,其强制平仓时间是在1月29日,前后只有十多天,远不够六个月,显然违背了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从表观来看,鼎立控股集团此次被强制平仓,无疑遭受了较大损失,此次短线交易似乎没有谋利意图,但外界并不清楚此次大股东被强制平仓,是否还可收回部分资金,如此短线交易,也不排除是为了规避未来股价继续下跌所产生的更大损失,也或者可实现置换增持时间的效果,将此前的增持尽快了结,以待未来更低价位时再增持。不能不说,上述做法充满诸多法律疑点。

笔者认为,为防范其中可能的短线交易,大股东杠杆增持及被动平仓行为必须抓紧规范。

首先,应限制甚至禁止大股东使用资金杠杆来增持。毫无疑问,不管普通投资者利用券商融资或场外配资杠杆,还是大股东利用杠杆资金增持,或上市公司员工利用银行配资杠杆买股,其中的杠杆风险都是存在的,大股东并不会因为具有资金和信息方面优势就可规避这些风险。大股东在由波动高度莫测的市场所产生的风险面前,同样是微不足道的“小人物”,一旦违逆市场趋势操作,由于资金杠杆对投资损失的放大效应,大股东同样可能倾家荡产。

其次,资管计划等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尽管鼎立控股集团等大股东通过资管计划增持,由于股价下跌被强制平仓,这是按照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来行事,但这些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大股东在持股不足6个月的时间内就被强制平仓,而这直接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因此,如果大股东使用资管计划资金杠杆增持,那么在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中,就不应有6个月内会强制平仓的条款。杠杆资金提供方一旦提供资金,就必须承担大股东持股6个月以上所产生的风险。

事实上,目前大股东巨量持股被强制平仓,也只能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但要撮合双方去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并没有集中交易市场那么简单,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大宗交易尤其协议转让需打不少折扣,这就使强制平仓线很难制订。若平仓线定得低了,可能由于甩卖时折扣高、回收资金少,杠杆资金提供方也要承担大股东爆仓的部分损失;平仓线定得太高了,大股东的权益又难以保证。所以,强制平仓条款仍可能产生大量法律纠纷。

再有,大股东通过资管计划增持、在没有达到6个月持股时间后就被强制平仓,构成短线交易,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或也难豁免。另外,即使大股东被强制平仓出现亏损、没有盈利,但其可能规避将来可能出现更大的损失,同样要对此建立归入制度,让其将规避的损失上缴上市公司。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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