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网站2月5日讯 浙江东方(600120,买入)晚间公告称,本公司于2016年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东方集团(600811,买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4号),现对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全文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你公司本部及子公司通过伪造虚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单据并以现金流配合支持,虚构对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浩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及索日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导致你公司2013年、2014年年报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其中:
(一)2013年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2,866.58万元和2,783.17万元。其中,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浩业”)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281.96万元和 1,244.71万元;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应链”)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584.62万元和1,538.46万元。
(二)2014年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18,220.36万元和 17,659.64万元。其中,公司本部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714.70万元和693.88 万元;东方浩业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6,965.92 万元和6,763.02万元;供应链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6,263.59万元和6,051.28万元;子公司杭州舒博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增收入和成本分别为4,276.15万元和4,151.45万元。
二、按照关联方浙江国贸新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新能源”)各股东的实际借款总额和出资比例,你公司在2013年底、2014年底和2015年10月底向国贸新能源提供的配套资金应为9487.84万元、12462.18万元和8463.00万元,但近三年你公司实际向国贸新能源提供的配套资金分别为14000万元、14000万元和9540万元,导致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在2013年底、2014年底、2015年10月底分别占用上市公司资金4512.16万元、1537.82万元和1077.00万元,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你公司自2013年4月起向关联方国贸新能源提供14000万元借款并多次展期,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作出如下整改:
一、追溯调整你公司2013年和2014年财务报告并披露。
二、追回被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的资金,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详细披露14000万元借款的后续展期情况。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并于2016年2月22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你公司整改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