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咨询)纠纷案目前有了新进展。昨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记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继今年4月9日开庭审理佛山照明(000541,咨询)案之后,已经定于4月28日14点40分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投资者诉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败诉方上诉至广东高院
资料显示,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前身深鸿基发布公告称,公司被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宝安地产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因虚假陈述,证监会决定对鸿基公司、邱瑞亨、任国强、罗伟光等给予处罚。
之后,有上百位中小股民先后委托广东、北京、上海等地律师或自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宝安地产公司赔偿损失,索赔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
记者了解到,深圳中院最早于2013年3月受理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后,原告方经历多次开庭。2014年12月下旬,投资者收到法院一审败诉判决,不过,败诉投资者并不买账,纷纷上诉至广东高院,并对判决提出多处质疑。
小股东对一审提质疑
投资者王先生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记者表示:“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鸿基公司早在1994年即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鸿基公司不仅虚构股票转让交易,而且涉及金额巨大,一审法院无视证监会生效行政处罚已经明确认定的违法事实,认为该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刘国华认为,一审判决多次列出虚假陈述揭露日2010年11月5日至虚假陈述基准日2011年1月6日短短两个月的宝安地产股价和指数变化,甚至是万科A(000002,咨询)、金地集团(600383,咨询)股价的对比分析来认定投资者的损失和宝安地产的虚假陈述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同属广东省的广州中院审理佛山照明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时,即是“确定以深成指数为参数,以买入平均价×损失计算数×(1-卖出时的深成指数/买入时的平均深成指数)计算系统风险致损金额。在扣除系统风险致损的金额之后,原告余下的投资差额损失仍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要求比照佛山照明案
“都在广东省,为什么和佛山照明案区别那么大呢?都是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时间也有重叠,答辩的理由差不多,为什么一个判决支持中小投资者诉讼请求,一个却全部驳回?”宝安地产案原告林先生称自己百思不得其解。
他同时对该判决提出多处质疑,“我又不是买的指数,又不是买的其他公司的股票,怎么我的损失就是因为那些因素造成的呢?而且这个时期的深鸿基都不是地产股,为什么要和地产股、地产指数比较?为什么我的损失就和弄虚作假的公司没有1分钱关系呢?而且,如果我在2010年11月5日至2011年1月6日买入深鸿基,那都不符合索赔条件了,怎么用这个时间段来确定系统风险呢?看到判决后,我马上就上诉了,我希望广东高院能依法维护我们中小股民的合法权益。”
昨日,刘国华告诉记者,已收到的判决书涉及金额为1470多万元,不服判决上诉股民涉及的金额高达1360多万元,上诉金额占已判决金额的比例超过9成,小股东上诉金额和比例均为虚假陈述维权史上最高。“虽然一审遭遇挫折,但并不会放弃,我对二审改判依然有信心。”刘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