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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元投资涉嫌重大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中证网 2015-03-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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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交所消息,鉴于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已被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规定和安排,自2015年3月31日起,对博元投资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博元”。该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满30个交易日后将被停牌,上交所将在该公司停牌后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结合相关规定,届时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几成定局,博元投资由此将成为中国证监会201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新退市制度实施后,首家因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启动退市机制的上市公司。

博元投资进入退市风险警示交易期后,上交所仍将督促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并自即日起暂停公司的信息直通车公告业务,对该公司公告实施事前审核。

上交所表示,从长航油运、二重重装到博元投资,上交所去年以来先后有三家上市公司进入退市程序,这说明退市制度改革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发展方向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表明了监管层和交易所严格执法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遏制和威慑重大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博元投资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东华信泰已经履行及代付的股改业绩承诺资金38,452.845万元未真实履行到位。为掩盖这一事实,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虚构用股改业绩承诺资金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票据置换、贴现、支付预付款等重大交易,并虚增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财务信息严重虚假的定期报告。分析人士认为,博元投资的信息披露违法具有造假时间跨度长、多次造假、金额巨大、后果严重等特点,影响相当恶劣。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博元投资股票暂停上市后,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前,一年之内如果符合规定的恢复上市条件,公司仍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如博元投资未能在中国证监会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恢复上市,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但博元投资如要恢复上市,必须同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四方面条件,分别是:公司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已撤换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关的责任人员;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股票上市规则》对是否符合这四方面的条件,有十分明确、具体、严格的判断标准。例如,已全面纠正重大违法行为之判断标准包括:(1)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披露补充或更正公告;(2)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已处理完毕;(3)公司已就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事项补充履行相关决策程序;(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对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的损失已作出补偿;(5)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引发的与公司相关的风险因素已消除。又如,就已对相关民事赔偿承担做出妥善安排的判断标准包括:(1)相关赔偿事项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该判决已执行完毕;(2)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但已达成和解的,该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3)相关赔偿事项未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按预计最高索赔金额计提赔偿基金,并将足额资金划入专项账户,且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承诺:若赔偿基金不足赔付,其将予以补足。根据相关规定,分析人士认为,博元投资恢复上市难度极大,投资者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博元投资近期刚刚公布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一些投资者可能误认为若重组成功,则公司还会恢复上市。对此,上交所相关人士指出,相关规定未对公司在退市程序中进行重组事项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后,相关退市机制的启动和实施,不受上市公司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的影响。“这意味着,公司本次重组成功与否和恢复上市没有必然联系。”

专家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者可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博元投资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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