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勤俭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人员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