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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啸宇、胡啸天、张娟娟、何维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啸宇、胡啸天、张娟娟、何维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啸宇、胡啸天、张娟娟、何维明:

经查,我局发现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葆轩”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4年7月,雅葆轩向供应商芜湖市籍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工程款1,200万元,相关资金支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见监理报告等支撑依据。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啸宇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2024年至2025年,上海诚泰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达”)、上海强旭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旭电子”)为雅葆轩关联方。2024年度,雅葆轩与强旭电子交易金额123.59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0.33%;2025年,雅葆轩与强旭电子、诚泰达交易金额分别为829.63万元、79.05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2.06%、0.20%,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胡啸宇、总经理胡啸天、董事会秘书张娟娟、财务负责人何维明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胡啸宇、胡啸天、张娟娟、何维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上述人员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审计委员会要切实履职尽责,督促公司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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