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叶小平、曹晓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小平、曹晓春:你们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12月7日主动减持股份,合计权益变动减少1%,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迟至2026年5月12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与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