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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营销人员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指导客户调高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员工向银行相关人员支付有效户奖励、向潜在客户赠送实物礼品。三是下辖营业部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广告费与客户有效户转化率、两融权限、交易佣金等挂钩。四是负责人及部分员工未严格执行投资申报制度,且相关投资申报制度缺少有效事前防范机制。五是部分员工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向客户或潜在客户推荐未经广发证券代销准入的私募机构、私募基金。六是下辖营业部专职合规人员的部分奖励由其所属营业部负责人自主决策。七是个别员工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并通过广发证券企业微信向投资者发送外部投资群链接。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及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正,下同)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下同)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三项及第七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你分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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