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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卓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卓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应卓伦:经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与其他分支机构管理混同,二是从业人员展业不规范,三是未及时办理投资者销户申请,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应卓伦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合规管理,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应卓伦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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