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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0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0 号

关于对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银成长叁号

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尚太科技)首发上市前的股东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尚太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中承诺,“如本企业减持公

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2025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你们在

— 1 —

减持尚太科技股份至 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

行预披露。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下同)

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

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承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15 个

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

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

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

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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