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0 号关于对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招银成长叁号 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深圳市招银朗曜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银成长叁号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们作为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首发上市前的股东且互为一致行动人,在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中承诺,“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 3 月 19 日至 2025 年 8 月 6 日,你们在 — 1 —减持尚太科技股份至 5%以下后,继续减持时未按前述承诺进行预披露。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证监会公告〔2025〕5 号,下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承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 15 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3 日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