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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14年9月,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承诺,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科技或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控股股东需确保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他公司),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华映科技补足。该承诺自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丧失对公司控制权之日起失效。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就华映百慕大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华映科技2018年经营情况触及业绩补偿情形。

2023年7月18日,华映科技披露《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显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9)闽民初1号)判令华映百慕大应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映科技支付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大同公司、中华映管就上述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5年12月13日,华映科技披露《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24)最高法民终86号)驳回大同公司上诉、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原判。

截至本措施出具日,你们未履行上述业绩补偿承诺。华映科技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公司股份,收到部分司法执行款1.42亿元。

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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