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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37 号

关于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海钦,

A股证券代码:600753;

赵晨晨,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蒋彬彬,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雷安华,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 鹏,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福

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60 号,以下简称《行政

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海钦或公司)2024 年高估充电桩资产组可收回金额、

少计相关资产减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一一资产减值》

1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未及时确认相关应收款项预期

信用损失导致 2024 年、2025 年半年度多计资产账面价值,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上述两个事项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

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公司董事长赵晨

晨、财务总监徐鹏,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总经理

蒋彬彬对 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负有主要责

任;总经理雷安华对 2025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

确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赵晨晨、时

任总经理蒋彬彬、时任总经理雷安华、时任财务总监徐鹏予以监

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管)采取有效措

2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

管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管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管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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