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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7 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江苏索普,A

股证券代码:600746;

陈志林,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

总监;

崔坤族,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索普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林、崔坤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6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索

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或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2022 年度

至 2024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公司 2022 年、

2023 年、2024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

财务总监陈志林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事项具

体负责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

陈志林,时任财务总监崔坤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2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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