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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号)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金海、戈辉:

2026年3月20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2025年半年报、2025年三季报的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

中恒集团在2023年年报、2024年年报、2025年一季报、2025年半年报、2025年三季报中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恒集团现任董事长杨金海、时任财务负责人戈辉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恒集团、杨金海、戈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中恒集团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中恒集团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三、中恒集团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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