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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4 号

关于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原尚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813;

余 军,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黄秋娜,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广

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余军、黄秋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6]7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广东原

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半年度和三季度

将部分应以净额法核算的收入按总额法核算,导致 2025 年半年

度财务报告、2025 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多记收入 0.20 亿元、0.91

亿元,多记营业成本 0.20 亿元、0.91 亿元,对利润总额没有影

响。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

[2017]22 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 2025

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在披露 2025 年年度报

告时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及追溯调整。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 )第 2.1.1 条、第 2.1.4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余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

总监黄秋娜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余军、

时任财务总监黄秋娜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2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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