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80 号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锦龙、姚俊卿、郑彩霞、赵嘉、朱庆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对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6 条第一款、第 6.3.14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4 条、第 2.3.4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姚锦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1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一款、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总裁姚俊卿、财务总监郑彩霞、时任董事会秘书朱庆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募集资金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赵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6 月 12 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