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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783 号

关于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 13

号院 1 号楼;

刘明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赟,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 杰,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6 年 1 月 31 日,中化岩土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亏损 60000 万元至 80000 万元。4 月 9 日,中化岩土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将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95000 万

元至 140000 万元,同时,因新增预计报告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为-58033 万元至-13033 万元,中化岩

土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

月 18 日,中化岩土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2025 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为-95118.65 万元,期末净资产为-13152.03 万元,

公司股票交易自 4 月 21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中化岩土未在《2025 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

情形。同时,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

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中化岩土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3 条第一款、第 5.1.9 条

第二款、第 9.3.3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化岩土董事长刘明俊、总经理张赟、财务总监冯杰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的

规定,对中化岩土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 2 —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明俊、总经理张

赟、财务总监冯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中化岩土、刘明俊、张赟、冯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中化岩土通过本所上市公

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

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中化岩土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1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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