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71 号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5 年 8 月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1000 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岭澜科丹)的基金份额,岭澜科丹的其他合伙人包括你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潘晶。前述对外投资构成关联共同投资,交易金额占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69%。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6.3.6 条、第 6.3.17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1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5 月 1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