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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71 号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 2025 年 8 月作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 1000 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岭澜科丹)的基金份额,岭澜科丹的其他合伙人包括

你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潘晶。前述对外投资构成关联共同投资,交

易金额占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69%。你公司未及时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才

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6.3.6 条、第 6.3.17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1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 年 5 月 19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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