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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京、周旭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京、周旭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王安京、周旭红: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核算不规范。公司子公司大陆云盾电子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多计部分项目收入1,236.79万元,且在2021年、2022年未恰当核算相关项目应收账款,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分别多计利润总额1,165.3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107.19万元、少计利润总额996.68万元。

二是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王安京于2024年通过公司对外预付账款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446万元。王安京已于2025年12月向公司返还全部占用资金。

三是其他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存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合理、商誉减值个别数据预测不合理等问题。

四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不规范。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披露不规范、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过董事会授权期限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工时填报审批及存货核算内控机制不健全、三会记录不规范、部分制度更新不及时、用印审批及子公司业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王安京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旭红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全面自查梳理,及时更正相关定期报告,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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