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4 号──────────────────────── 关于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亿利,退市前证券代码:600277;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王文彪,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亿利资 -1-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成国,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董事长、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 王文治,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 郭 平,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 侯菁慧,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张艳梅,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 徐卫晖,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董事长; 高智军,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姜 勇,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王维韬,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董事; 王钟涛,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王瑞丰,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 杜美厚,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美树,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章良忠,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 范东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惠波,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永春,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潘玉芳,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刘 强,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子公司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克,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 李 华,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经理; 苗 军,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萧 端,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 进,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张 炜,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或者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3-重大遗漏 1.2016 年至 2022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虚增利润、资产、收入等进行财务造假(以下统称财务造假) 。其中,2016年至 2022 年期间,通过虚构期货交易、虚增投资收益、虚记银行存款利息、虚构贸易业务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 1,928.89万元、5,303.07 万元、2,763.00 万元、3,519.13 万元、3,583.67 万元、8,268.53 万元、-12,807.48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3.76%、 6.18%、2.15%、 2.79%、 4.88%、 9.37%、 -12.77%;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为掩盖控股股东亿利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亿利洁能资金事实,通过虚增货币资金、虚构金融资产交易等方式虚增资产分别为 70,010.00 万元、69,604.76 万元、311,519.33万元、280,800.87 万元、302,631.17 万元、70,314.37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 3.00%、2.38%、8.49%、8.14%、8.31%、2.06%;2017 年至 2021 年期间,通过虚构贸易业务的方式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354,577.68 万 元 、 352,490.07 万 元 、279,755.25 万元、251,919.63 万元、70,879.63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 22.52%、20.29%、22.62%、19.51%、5.70%。上述行为,导致亿利洁能 2016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7 年至 2022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下统称关联担保)。2017 年至 2021 年关联担保发生额分别为 85,000 万元、195,000 万元、301,000 万元、 -4-211,200 万元、156,200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2%、12.38%、17.22%、11.50%、8.18%。2017 年至 2022 年年末,关联担保余额分别为 85,000 万元、195,000 万元、249,000万元、201,200 万元、64,000 万元、63,100 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5.40%、11.15%、13.55%、10.54%、3.26%、3.16%。根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 2017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关联担保、2017 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3.2016 年至 2023 年,亿利洁能及其子公司通过与相关银行 -5-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承兑汇票扣款、支付无商业实质的工程款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以下统称资金占用)。其中,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占用发生额分别为 70,010.00 万元、240,918.73 万元、283,464.62 万元、170,160.96万元、20,000.00 万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9%、23.00%、18.00%、9.73%、1.09%;2016 年至 2023 年年末,占用余额分别为 70,010.00 万元、69,604.76 万元、347,519.33 万元、424,900 万元、444,900 万元、444,900 万元、444,900 万元、444,90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6.68%、4.42%、19.88%、23.13%、23.31%、22.67%、22.31%、23.21%。另查明,截至 2023年末,亿利洁能在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 390,609.99 万元存款资金实际由亿利集团控制,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占用金额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 20.38%。截至 2024 年 6 月10 日,上述占用资金均未归还。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等有关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对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予以及时披露。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四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6-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亿利洁能应当在 2016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亿利洁能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导致的关联交易事项,导致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2016 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亿利洁能欺诈发行公司债券 亿利洁能 2020 年 4 月 8 日发行“20 亿利 01”债券,发行规模 5 亿元;2020 年 7 月 3 日发行“20 亿利 02”债券,发行规模5 亿元。亿利洁能在发行上述公司债券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和内容,构成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和隐瞒重要事实。 (三)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 亿利集团统筹管理资金调拨,控制并直接参与亿利洁能及相关关联方的经营活动,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等,构成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 -7-述信息披露违法及欺诈发行公司债券行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亿利洁能在股票和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欺诈发行公司债券,严重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监管要求》第五条,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第 1.4 条、第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 1.4 条、第 1.5 条、第 3.3.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18 》)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第 3.3.1年修订)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 -8-《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条、第 3.1.1 条、第 3.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6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第 3.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 》)第1.3 条、第 2.1 条、第 3.3.5 条、第 3.5.6 条、第 3.5.11 条、第 4.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 》)第 1.3 条、第 2.1.1 条、第 3.3.7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修订)条、第 3.5.6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 10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 10 月修订)》)第 1.3条、第 2.1.1 条、第 3.3.7 条、第 3.5.6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决定书》认定,亿利集团作为亿利洁能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公司债券的行为。王文彪时任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郭平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前述 4 人是亿利集团组织、指使亿利洁能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主体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9-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四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第 1.4 条、第 10.2.6 条,月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4.1.1 条、第 4.3.1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1.4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 《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第 3.1.3 条, 《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第 3.1.3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2.17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修订)》第 1.3 条,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 10 月修订)》第 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的认定,王文彪同时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决策、授意、指挥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2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尹成国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参与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2 -10-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侯菁慧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会秘书、总经理,知悉关联担保,参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艳梅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8 年至 2023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卫晖作为时任亿利洁能总经理、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勇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签署亿利洁能 2016年和 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2017 年年报漏签) ,保证相关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 -11-责的主管人员。 王维韬作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知悉财务造假、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3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钟涛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总经理,签署亿利洁能 2019年至 2023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智军作为时任亿利洁能子公司北京亿兆华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华盛)总经理,组织实施虚构贸易业务等,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瑞丰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董事长,知悉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杜美厚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知悉关联担保,应当知悉财务造假,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3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 -1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美树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监事,知悉关联担保,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2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良忠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1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潘玉芳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苗军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2020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强作为时任亿利洁能副总经理、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在资金占用中配合亿利集团提供相关资金划转和印鉴,签署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3- 萧端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 2017 年至2019 年年报,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并在相关发行文件上签字,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欺诈发行债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范东磊作为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参与虚构贸易业务,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1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惠波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应当知悉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6 年至 202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永春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董事、副总经理,签署亿利洁能2021 年至 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克作为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参与关联担保、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其行为与亿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 2017 年至 202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华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财务部经理,参与财务造假、关联担保、资金占用,在 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中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保证年报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与亿 -14-利洁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亿利洁能2020 年至 2023 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进作为时任亿利洁能独立董事,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炜作为时任亿利洁能职工监事,签署亿利洁能 2020 年至2023 年年报,并保证年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年报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1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债券 》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债券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1.7 条、第 3.1.1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1 年)》第 2.7 条,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修订)》第 1.3 条, 《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2023 年 10 月修订)》第 1.3 条等有关规定。其中,王文彪违法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尹成国、王文治、侯 -15-菁慧、张艳梅违法情节较为严重,郭平、徐卫晖违法情节严重。 (二)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不存在违规的主观故意、已整改、不知情、已采取措施勤勉尽责等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相关违规事实及责任认定已经行政处罚查明认定,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已经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月修订)修订)》第 1.7 条、第 7.1 条、第 7.3 条,《债券上市规则(2018 》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年修订) 《债券上市规则(2022 》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年修订) 《债券上市规则(2023 》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年修订)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事长、亿利集团董事长王文彪,时任董事、总经理、 -16-董事长、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总裁、总裁尹成国,时任亿利集团执行董事、执行董事长、执行总裁、联席总裁王文治,时任亿利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副总裁郭平,时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侯菁慧,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董事张艳梅,时任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徐卫晖,时任子公司亿兆华盛总经理高智军,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姜勇,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王维韬,时任董事、总经理王钟涛,时任董事、董事长王瑞丰,时任监事会主席、亿兆华盛董事长杜美厚,时任监事赵美树,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章良忠,时任亿兆华盛财务总监范东磊,时任子公司洁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李惠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永春,时任职工监事潘玉芳,时任副总经理、子公司张家口亿盛洁能热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强,时任洁能科技财务总监、总经理王克,时任财务部经理李华,时任独立董事苗军、萧端、王进,时任职工监事张炜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王文彪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尹成国、侯菁慧、张艳梅、王文治 10 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郭平、徐卫晖 5 年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 年内不接受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王文彪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及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 -17-谴责、公开认定、暂不受理的当事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