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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591 号

关于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 69

号碧桐园 1 号楼;

徐明波,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冀莉,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梁淑洁,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双鹭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徐明波、梁淑洁、冀莉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

— 1 —

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7 号)查明的事实,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双鹭药业存在通过信托产品对外提供资金的情况,

截至目前,

合计 7.64 亿元本金未收回且存在较大损失,

上述业务未按规定履

行相应审议程序并及时对外披露,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相关资金支出、公章审批、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1.9 条的规定。

双鹭药业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财务总监冀莉未能恪尽职

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

药业上述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双鹭药业董事会秘书梁淑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及第 4.3.5 条的规定,对双鹭药业上述行为负有

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

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明波,

— 2 —

财务总监冀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淑洁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双鹭药业、徐明波、冀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

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双鹭药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

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

(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双鹭药业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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