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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准确

一是个别项目履约进度计算不准确,未准确识别部分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个别工程设计项目的收入确认不准确、依据不充分。二是部分收入成本核算存在跨期。三是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规范

一是对部分财务资料的管理不规范。二是个别制度修订不及时、不完善。未及时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三是旅行社部分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四是个别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不准确。

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1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如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相关事项开展核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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