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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52 号

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A股证券代码:600671;

刘加勇,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孙学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党国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

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6]8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杭州

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

的情形。一是公司 2025 年 9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子公司天目山健康

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内容为“植物饮料”大健康产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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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描述其业务实质。二是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

子公司部分存货核销的公告》,未准确揭示存货核销的原因。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加勇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孙学建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党国峻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根据《警示函》认定,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加勇、时任

总经理孙学建、时任董事会秘书党国峻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

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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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

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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