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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李建强:

经查,2015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家具)100%股权,交易金额为129,999万元。2015年4月,苏加旭、福建省固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鑫投资)、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安雄创)、李建强与永安林业签订《关于福建森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承诺森源家具2015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030万元,2015年度与2016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24,545万元,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不低于40,923万元,若森源家具实际净利润低于预测净利润数额,则应当向永安林业进行补偿。

2019年4月30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通过自查发现森源家具2016年、2017年部分收入、成本和费用确认不准确,并对2016年、2017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净利润等科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日,永安林业披露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说明及所涉及的业绩补偿的有关安排审核报告》,森源家具2015年度、2016年度与2017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较业绩承诺累计净利润40,923万元少3,829.89万元,本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更正,将触发相关主体进一步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

2020年9月8日,永安林业披露《重大仲裁公告》,永安林业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苏加旭、固鑫投资、南安雄创、李建强按照《利润补偿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2024年3月6日,永安林业披露《关于收到〈裁决书〉的公告》,深圳国际仲裁院对上述仲裁事项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苏加旭、固鑫投资、南安雄创、李建强向永安林业补偿股份,若出现不能够用股份补偿方式补偿永安林业的,以现金方式向永安林业补足。

截至2026年3月20日,苏加旭、固鑫投资、南安雄创、李建强仍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承诺事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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