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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414 号

关于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塘边

村塘边里东片 168 号;

朱俭勇,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瀚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少滨,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高乐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朱俭勇、彭瀚祺、马少滨采

— 1 —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3 号)查明的事实,广东

高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乐股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在未经全体董事同意且距会议不足 2 日的情况下,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公司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未召集主持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的情况下,召开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并通过有关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方案,不符合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审议与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议案、终止前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的议案、股东回报规划议案等议案时,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但仍通过了相关议案,且披露终止前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不符合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公司在新任董事会秘书尚未正式聘任时,安排非董事会秘书

筹备有关提名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会议,不

符合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相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发表独立意见,提出

停止一切与本次定增相关的董事会审议程序等要求,但公司未予

披露,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

— 2 —

以上问题导致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对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的披露不

真实、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1.1 条、第 4.2.11 条的规

定。

公司董事长朱俭勇、总经理彭瀚祺、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少滨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俭勇、总经理彭瀚祺、

时任董事会秘书马少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高乐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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