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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278 号

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凤凰街道汇通路 269 号得润电子工业园;

邱建民,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总裁;

邱扬,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饶琦,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2026〕2 号)查明的事实,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ST 得润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 年至 2021 年,因 ST 得润主要客户等经营困难,无法偿

还欠款,致使公司现金流紧张,ST 得润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总裁邱建民通过自有资金、对外借款等方式,向 ST 得润客户、原

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前述主体向 ST 得润归

还历史欠款。邱建民未向 ST 得润报告上述资金实际来源,导致

ST 得润 2020 年、2021 年分别虚构回款 394,584,426.91 元、

112,960,100 元 , 少 计 信 用 减 值 损 失 371,151,433.40 元 、

66,393,093.51 元 ; 少 计 资 本 公 积 321,316,487.76 元 、

434,276,587.76 元。

2022 年 6 月,邱建民协调 ST 得润子公司以预付货款的形式,

间接向 ST 得润联营公司提供资金,用于到期归还 ST 得润的财务

资助款,

导致 ST 得润 2022 年上半年虚构回款 26,836,923.99 元,

少计信用减值损失 5,060,996.46 元。

上述行为导致 ST 得润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

报告及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 1 月 11 日,ST

得润在完成有关非公开发行后披露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文件),引用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 1 月至 9 月财务数据,存在虚假

记载。

2024 年 4 月 29 日,ST 得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

— 2 —

追溯调整的公告》,称公司将最终源自实际控制人的应收款项回

款视为股东捐赠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反映交易目的和商业实质,并

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对 2020 年度调增信用减值

损失 371,151,433.40 元,调增资本公积 321,316,487.76 元;对

2021 年度调增信用减值损失 66,393,093.51 元,调增资本公积

434,276,587.76 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裁邱建民,向公司隐瞒其

个人向公司客户、原子公司、设备供应商等提供回款资金情况,

协调公司子公司向联营公司提供回款资金,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且知悉有关虚构回款情形,

仍签字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5.3 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总裁邱扬,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慎

关注,审批同意相关预付款流程,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非公开发行

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3 —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饶琦,未对相关回款及预付款异常保持审

慎关注,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

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 4.3.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总裁邱建民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邱建民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长、总裁邱建民,董事、总裁邱扬,时任财务总监饶琦给予公开

谴责的处分。

ST 得润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 ST 得润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 4 —

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 ST 得润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

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3 月 27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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