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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黄志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志明:
经查,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期货)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贯彻落实相关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控要求,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永安期货时任总经理并分管风险管理业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和对子公司的管控,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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