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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晚报大道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经纪人管理不到位,业绩考核激励不规范,产品退订管理不审慎,空白凭证及印章管理欠规范,廉洁从业管理不够全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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