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83 号关于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软件园 F 区 4 号楼 20、21、22 层; 陈融洁,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朱小梅,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林琛,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 — 1 —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陈融洁、朱小梅、林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富通对部分购销合同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当使用总额法确认数字营销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导致中富通 2022年、2023 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2026 年 1 月 27 日,中富通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分别调减 2022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8316.63 万元、8316.63 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 7.88%、10.45%;分别调减 2023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9212.57 万元、29212.57 万元,占调整前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金额的 22.70%、26.94%。 中富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中富通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林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4.2.2 条、第 5.1.2 条的规定,对中富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融洁,董事、总经理朱小梅,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林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1 月 28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