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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洪爱金、金宁、许平、徐良栋、陈帆: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灵信息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公司与杭州妙联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联)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859.22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41%,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4日,初灵信息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4年度公司与杭州妙联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4日,公司与杭州妙联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623.16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7%,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5年4月25日,初灵信息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2025年度公司与杭州妙联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
(一)2022年1至6月,公司人员薪酬分摊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与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2022年半年度合并利润表多计销售费用672.96万元,少记营业成本672.96万元。
(二)2023年1至6月,公司人员薪酬分摊不准确,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与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2023年半年度合并利润表多计销售费用691.83万元,少记营业成本691.83万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相关人员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中公司董事长洪爱金、时任总经理金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时任财务总监许平对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徐良栋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陈帆对上述第二项第二款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洪爱金、金宁、许平、徐良栋、陈帆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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