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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朱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江苏东华能源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仓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中天和〔2024〕评字第90013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评估依据不充分

在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评估时,未结合评估基准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充分核实。

二、未对无产权的房屋法律权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在房屋评估时,未对无产权的房屋权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以验证东华仓储对于房屋建筑物权利及评估价值的恰当性。

三、土地使用权评估时重要参数确定不审慎

在土地使用权评估中利用市场法评估时,采用的土地还原利率依据不足,未结合所在区域、土地用途、市场条件、风险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存货价值评估中液化石油气单价取值依据不充分

存货评估时,无评估基准日液化石油气相关市场价格来源信息,未就丙烷、丁烷的价值评估获取充分的依据。

五、银行存款评估程序不到位

未对不同资料中银行存款余额信息和开户银行信息等不符事项进一步调查。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在东华仓储评估项目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朱杰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东华仓储评估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朱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业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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