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叶继跃、陈晓宇、李帅红、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叶继跃、陈晓宇、李帅红、程沧:浙江维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泰橡胶)系三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股份)关联方。经查,2025年3月,维泰橡胶与三维股份发生6,000万元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此外,三维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三维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水权项目完工状态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三维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维泰橡胶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三维股份董事长叶继跃、总经理陈晓宇、财务总监李帅红、董事会秘书程沧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