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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执法尺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违法所得认定新规3月20日实施

(原标题:统一执法尺度、优化营商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违法所得认定新规3月20日实施)

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下称《办法》),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法》将于3月20日起施行。

平衡执法统一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目前,市场监管领域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部门规章仅有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行政处罚法实施后,部分领域处罚案件适用该规章,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将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影响了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制定《办法》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办法》遵循“禁止不法获益”的理念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又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从违法所得的定位和功能出发,明确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明确可以作为合法必要支出扣除的范围以及举证责任,增强指引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来看,《办法》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能够确保处罚的范围、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一并没收。

同时,《办法》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该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破解不予处罚、数额难查等执法难题

《办法》对不予行政处罚是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时如何处理等疑难问题作出规定,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对多收或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以及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不予处罚情形,《办法》明确,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前,办案机关已经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全面考量,这种情况往往不存在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极小,予以没收不但没有必要,还会增加执法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再没收违法所得,并不意味着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

对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以及仅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情况,《办法》规定了无法查清或者无法计算的部分,无法查清或者无法计算的部分,可以不再单独计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兼顾过罚相当原则与执法效率。

针对三类特殊违法行为,《办法》结合行为性质,明确差异化的计算方式,实现了共性规则与特殊情况的兼顾。

对于多收或者少付价款的价格违法行为,《办法》规定,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行为多收或者少付的价款计算。其他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明确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办法》明确,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的计算,按照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执行。

此外,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根据《办法》,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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